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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定证据证明标准之兴衰看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
引用本文:李蓉.从法定证据证明标准之兴衰看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2):269-283.
作者姓名:李蓉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青年项目“中国社会变迁与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项目编号:07B08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目前我国的社会环境与欧洲大陆国家法定证据制度时期有某些相似之处,同样面临着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不足,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缺乏的问题。外在的、客观的标准不仅能减少法官的主观性,弥补司法公信力不足和权威缺乏的问题,还能使诉讼程序的运行更有确定性,提升裁决结果的可预测性,进而从整体上促进公正判决。证明标准的制定也与刑罚体系有关,我国目前仍保留死刑,刑事审判中适用死刑的可能性仍旧较大,需要有更为严格和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等法律法规通过明确证明对象、明确证明规则、具体化证明要求等方法将现行证明标准进行了客观化,笔者认为,接下来努力的方向应当是建立健全证据规则、严格的程序规则。对于死刑案件,则应通过增加裁判者人数、严格死刑案件的裁判和审批程序和构建相应的证明规则达到恰当客观化现行证明标准的目的。

关 键 词:法定证据制度  证明标准  自由证明  证明标准的客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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