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与顺位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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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展欣.论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与顺位确定[J].广东法学,2007(5):4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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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展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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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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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如果说,动产抵押权在《担保法》上的地位还不甚清晰的话,那么,《物权法》已然把它作为整个抵押权制度中的重要一翼,与不动产抵押权已成并驾齐驱之势。在《物权法》中,动产抵押权与不动产抵押权最大的不同在于设立规则的不同,前者采取合同设立的原则,即该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八、一百八十九条);后者采取登记设立的原则,即该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登记即为不成立(第一百八十七条)。因此,登记对抗是动产抵押权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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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抵押权 登记对抗 《物权法》 合同生效 《担保法》 抵押权制度 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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