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知识产权不应适用取得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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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利锋.试论知识产权不应适用取得时效[J].法治研究,2006(3):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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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利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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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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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为行使某权利占有他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间后,取得该权利的制度。尽管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立法理由中,明确将包括商标权与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解释为应适用取得时效的客体,但笔者认为,其理由值得商榷,因为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不可能适用取得时效。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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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取得时效 知识产权 适用 权利人 立法理由 建议稿 物权法 专利权 商标权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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