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法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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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雷兰.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法律分析[J].求索,2007(3):107-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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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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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山西 太原,030024,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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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10月1日出台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入市。这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显然不一致。一时间,赞同者认为广东的做法是一场“新的土地革命”、“在尊重历史和承认现实的基础上的制度创新”。。但也有观点认为,广东的做法导致“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将受到挑战,程序正义面临惨遭破坏的危机”。本文基于对广东立法的认识,结合目前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及弊端,分析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现实可行性及法律性,以期对物权法(草案)以及《土地管理法》的进一步修订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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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流转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 市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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