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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酒托”案的司法认定
引用本文:苏志辉.论“酒托”案的司法认定[J].重庆行政,2018(5).
作者姓名:苏志辉
作者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摘    要:正当前司法实践中,"酒托"案时有发生。对其依法准确定性处置,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的犯罪治理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一、"酒托"案的行为特征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所谓"酒托"案,一般是指相关涉案人员以恋爱、交友、一夜情等名义,将网友骗至指定酒吧、餐厅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的行为。"酒托"案的涉案人员通常有内部分工。一般是一人或多人主谋,雇佣"键盘操作手""传号手""服务员""保安员""酒托女"等人员,各成员间相互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以"酒托女"为中心,共同完成"酒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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