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看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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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军华.从一则案例看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J].法制与经济,19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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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军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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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东台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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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6年9月,某物资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为逃避债务,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通过朋友关系,分别与 B 公司和 C 公司串通,由这两家公司做假股东,搞虚假出资,共同成立“永力物业有限公司”。A 公司先把30万元人民币转到周某个人的“牡丹卡”上,由周某取出交给 B 公司,B 公司收款后又如数汇到某会计事务所参加永力物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验资。C 公司也同时向会计事务所出具了“以实物(钢材106吨)折币28.6万元的投资证明”一份(实际上无此实物)。会计事务所未实施实物清查、票据核对等必要的验证程序,便出具了验资报告。永力物业有限公司领取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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