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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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玉虎
,宋仁堂.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J].法学,19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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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玉虎 宋仁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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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们认为唐某将北京手表厂发货员误称多发的手表零件据为己有的行为,应属民事范畴债的关系中的不当得利,是民法调整的范围,不构成刑事犯罪。1.唐某把手表零件据为己有,虽然使北京手表厂的利益受到损害,但这个损害的发生,并非出于唐主观上的故意,而是由北京手表厂发货员的过错造成的,即客观上唐对手表零件所有权的占有并未实施某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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