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而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不应以累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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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良子.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而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不应以累犯论处[J].河北法学,19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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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良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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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而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考验期满三年内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均以累犯论处.我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累犯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从以上累犯的法定概念可以看出,构成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前罪与新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第二,前罪与新罪必须都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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