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抑或保密:律师执业中的两难选择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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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保忠.作证抑或保密:律师执业中的两难选择简[J].法治研究,2014(1):126-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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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保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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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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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审判环节刑事错案实证分析与防控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BFX074)、2012年度河南省人文社科基地项目“我国刑事错案的现状、成因和预防研究”(项日编号:2012-JD-003)、2013年度河南省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司法公信语境下我国刑事错案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3-ZD-00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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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08条规定了公民的作证义务,而现行《律师法》第38条又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两者在法律适用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如何在作证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求得平衡成为律师执业中的两难选择。律师作证义务与律师保密义务冲突的解决之道有赖于对律师制度的正确理解和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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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作证义务 保密义务 价值 冲突 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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