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合理性的思考 |
| |
引用本文: | 王祺国.对《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合理性的思考[J].法治研究,2014(6):103-109. |
| |
作者姓名: | 王祺国 |
|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再审制度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的重大修改。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证研究发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合理性、科学性值得怀疑,它带来的负面效应十分明显。为此,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积极措施来进行弥补,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
|
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法》 第条 缺陷 完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