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刑事诉讼“依法判决”之辨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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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忠明.明清刑事诉讼“依法判决”之辨正[J].法商研究,2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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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忠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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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广州510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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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批准号:01JAZJ82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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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是否“依法判决”乃明清时期诉讼实践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民事诉讼而言,情理无疑是判决的主要依据,但法律仍不可忽视;从刑事判决来看,法律构成了判决的基础,然情理的作用也不容忽略。对普通刑事案件来说,“依法判决”已是学界共识;就疑难案件而言,司法官员也都非常重视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但是比附律例,参照成案,从律例中推导规则,乃至移情就法的现象同样普遍存在。除了慎刑、公正和维护皇权的原因以外,“依法判决”也是司法官员强化自身权力与利益的有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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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明清时期 刑事诉讼 依法判决 “审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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