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分三个部分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情况、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几点立法建议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主要讨论的是适用要件,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六个要件进行了分析,认为只有在客观上具有情势变更事实,时间上发生在合同成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原因上具有不可预见性,主观上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影响须使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救济须无其他救济途径方可适用。第二部分对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客观情况、学者争议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讨论了当前立法与实践脱节的现状。第三部分从立法方式、处理方式、适用限制三个角度提出了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立法建议,认为宜采用民事实体法的形式立法,处理时应由当事人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用该原则。同时,对特定行业交易和法律条文的适用顺序加以限制,防止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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