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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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贵松.论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J].法商研究,2012(4):6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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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贵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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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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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0CFX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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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审查强度类型化对于维护私人法益、限制司法审查权的恣意等具有重要作用。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可分为最小司法审查、中等司法审查和严格司法审查三个类型。最小司法审查对应的司法审查方法有行政裁量权超越、滥用论司法审查和正当程序论司法审查;中等司法审查对应的司法审查方法有根据判断余地说司法审查、要件补充型司法审查、判断过程型司法审查和成本效率分析型司法审查;严格司法审查对应的审查方法有代为实体性判断司法审查、显失公正型司法审查和行政裁量权收缩论司法审查等。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裁量选择不同的审查强度时,需要根据法律文本的规定、权利救济的必要性、行政机关的自主性等诸多因素进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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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裁量 司法审查强度 司法审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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