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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民营化的法律规制
引用本文:李瑞红.公共事业民营化的法律规制[J].政府法制,2014(6):56-58.
作者姓名:李瑞红
作者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摘    要:一、公共事业民营化的含义以及公共事业领域民营化的必要性 在行政法学领域,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应界定为“以行政主体为主导,以市场化和社会化为主体,以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为目标。以公众满意为标准,以打破政府垄断,引进竞争机制,构建政府与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和私营企业)相互合作为中心内容的多元化公共服务体系”值得注意的是,民营化并不意味着国家承担公共行政义务和责任的彻底免除,

关 键 词:公共事业民营化  法律规制  公共服务体系  政府垄断  非政府组织  行政法学  行政主体  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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