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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婚登记瑕疵——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28条第4项为分析对象
引用本文:修艳玲.论结婚登记瑕疵——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28条第4项为分析对象[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33(5).
作者姓名:修艳玲
作者单位: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福建福州350007
摘    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28条第4项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该项规定存在表述方式突兀、涵义不明确等问题。以特定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实质是违反了婚姻的成立要件,规定其为无效婚姻不符合法理,也不利于保护被侵害民事主体的利益。结婚登记瑕疵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应从行为是否违反了婚姻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进行判断。涉及婚姻成立与效力的实体问题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关 键 词:登记瑕疵  婚姻成立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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