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尊重的现状与检讨——以判断余地理论为分析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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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虽未明确引入德国的判断余地理论,却具有某些近似的特征与类型。我国采用"原则-例外"的审查模式,原则上对行政机关在个案处理中的法律解释,法院完全审查,只在例外情形下赋予部分尊重,如某些价值判断、高度技术性科学结论等情形。在高教案、医药领域等存在司法尊重的迷思、表里不实的问题,更可能以"专业性"的面纱遮蔽应有的司法审查,司法尊重过剩。判断余地理论之下,我国应限缩司法尊重的范围及程度,扩张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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