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审视 |
| |
引用本文: | 达亚冲,马杰,刘晓纯.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审视[J].人民检察,2018(15):57-62. |
| |
作者姓名: | 达亚冲 马杰 刘晓纯 |
| |
作者单位: | 1.天津大学法学院;;2.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在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智能机器人具有完全独立自主的能力已成为发展趋势,由此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必然会对现行法律体系带来碰撞与冲突。加之现行法律体系缺乏对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的确认,造成其发展应用中存在法律价值指引缺位、法律地位不明以及与现有责任制度冲突等问题。鉴于智能机器人具有相应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理应具有法律人格。但限于其承担行为后果的能力有限,难以享有完全的法律人格,因此可对智能机器人享有有限法律人格进行法律确认,并以此为进路探讨有限法律人格建构。
|
关 键 词: | 智能机器人 有限法律人格 权利 责任承担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