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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的宪法保障
引用本文:刘小兵.论人权的宪法保障[J].唯实,1992(3).
作者姓名:刘小兵
摘    要:所谓人权,一般是指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与最自由发展的权利。人权有三种存在形态:应有人权,通常是指应当有,而且能够有但还没有法律化的权利;法定人权,是指以实证法律的规范形态存在或据此推定存在的权利;实有人权,是指权利主体实际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其中,法定人权是人权内容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形式。由于宪法的特殊地位,法定人权首先表现为人权的宪法保障。由此可见,人权与宪法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权是宪法唯一的内在精神。 宪法的内容大致有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国家制度的规定,即宪法对权力的规定。另一部分是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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