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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在公证实务中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本文:钱欧,马新来.最高额抵押权在公证实务中的理解与适用[J].中国司法,2009(10):74-77.
作者姓名:钱欧  马新来
作者单位:1. 福建省漳州市公证处,福建漳州,363000
2. 福建省漳州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福建漳州,363000
摘    要:《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和《公证法》第37条为强制执行公证提供了法律根据,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实施,强制执行公证,成为当前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在强制执行的公证业务中,金融机构的抵押借款合同公证占绝大多数。由于《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未作任何限制,再加上其能配合继续性交易形态的需要,弥补一些普通抵押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因此,最高额抵押贷款日渐被金融机构所采用。基于此,有必要对最高额抵押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正确指导公证实践。

关 键 词:强制执行公证  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最高额抵押制度  实务  公证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效力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eiling Amount of Mortgage in Notarization Practice
Qian Ou,Ma Xinlai.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eiling Amount of Mortgage in Notarization Practice[J].Justice of China,2009(10):74-77.
Authors:Qian Ou  Ma Xinla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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