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的构成与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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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进元.人身自由的构成与限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2):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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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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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的保障性研究”(项目号09SFB1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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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身体活动自由,包括积极作为的自由和消极不作为的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居住和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等。比较人身自由之限制的立宪规则,英美国家重程序保障;德国重实体保障,并明列了限制人身自由的理由和目的;国际人权法和日本等国兼采上述模式的合理因
素,具体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和实体规则。我国宪法的规定则过于抽象。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有限制与剥夺、追惩性限制与保护性限制、隔离性限制与管束性限制等,目的只能为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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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身自由 构成 限制人身自由 合宪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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