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犯罪构成体系的价值评价:从存在论走向规范论
作者姓名:欧阳本祺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为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时代刑事政策影响定罪的机理与限度研究”(10CFX02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以规范论为基础,以评价性概念为基石,价值评价的对象是事实,价值评价的实证标准是罪状,实质标准是开放的,诸如新康德主义的超验理性、罗克辛的刑事政策以及雅各布斯的社会规范等。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以存在论为基础,以描述性概念为基石,评价对象与对象评价不分,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同一。存在论体系及其描述性概念严重限制了价值评价的功能,无法协调好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体系内评价与体系外评价、积极评价与消极评价的关系。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应该从存在论走向规范论。

关 键 词:犯罪构成体系  价值评价  存在论  规范论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下载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