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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之构建杨立新
引用本文:杨立新,刘召成.抽象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之构建杨立新[J].法学研究,2011(1):81-97.
作者姓名:杨立新  刘召成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
摘    要:当今的人格权法中出现了一般人格权、人格商业利用权以及自我决定权等。这些非具体人格权的产生是对具体人格权的补充性发展,而非体系构建的产物,因而由其与具体人格权共同构成的人格权体系内部产生了矛盾。传统民法注重对外在人格和内在人格的保护,对此通过具体人格权制度予以实现,但对于处于人格核心地位的意志自由则欠缺保护。意志决定自由是人格的本质,决定了人的人格个性和人格发展,民法应当予以保护。抽象人格权就是对于意志自由的保护。它包括自我决定权、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商业利用权。抽象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的地位是具体人格权的权能,同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由抽象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构成完整的人格权体系,对意志自由、内在人格和外在人格提供全面的保护,并且可以解决具体人格权与各种非具体人格权之间的矛盾。

关 键 词:抽象人格权  人格层次  自我决定权  一般人格权  人格商业利用权

Abstract Personality Righ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 System
Yang Lixin and Liu Zhaocheng.Abstract Personality Righ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 System[J].Chinese Journal of Law,2011(1):81-97.
Authors:Yang Lixin and Liu Zhaoche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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