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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人格上财产利益之保护
作者姓名:张红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是中国法学会2010 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项目“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研究”(CLS - Y10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人格权内含精神与财产双重利益。对人格上财产利益的保护是人性自主的必然结果,且不论人之生死,人格上之财产利益皆应受保护。生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应采用德国法上一元论的人格权保护模式,而死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则应参照美国法上的公开权模式。利用死者生前之人格特征获利的权利乃一种无形财产权,归属于死者之继承人。继承人行使此项权利需按照死者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权利行使期限宜为50年。

关 键 词:人格权  人格上财产利益  公开权  无形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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