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的“法律监督”概念,乃是在借鉴和理解苏联的检察机关定位、监督职能和“检察监督”概念之基础上形成的。苏联法中的“检察监督”,是在维护法制统一的目标下,以一般监督为核心,以垂直领导为组织保障所形成的概念。基于对“检察监督”的认知,“法律监督”在中国最初是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被提出,并初步完成概念转型。“法律监督”入法成为法律概念后,在中国法的语境中生成新的意义,最终获得宪法上的内涵并具有了中国化的理念和制度内涵。在强化诉讼监督及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和“四大检察”新格局下,“法律监督”在职能维度成为一个具有宪制基础并拥有广泛监督职能的专门制度,是党领导下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之一。“法律监督”概念的核心内涵已经定型,但职权配置方面依然处在动态演进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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