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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生成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
引用本文:宋晓.判例生成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J].法学研究,2011(4):58-73.
作者姓名:宋晓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受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江苏省法学会“司法案例研究的理论、方法及其运用”(SFH2010A15)课题成果。
摘    要:依据法律功能主义,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可纳入广义的判例制度之中。判例生成制度是判例制度的物质基础。我国指导性案例的生成,主要依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外权力,采取不以司法等级权威为基础的案例选拔方式,没有遵循普遍的形式主义进路,没有严格依傍法院体系和审级制度,其实效有待观察。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都应成为判例法院,并可遴选自己法院的案例为指导性案例,现行案例遴选标准大体符合判例遴选的一般原理。判例遴选制度对应的是有限援引制度,有限援引制度在成文法语境中并不会面临普通法语境中的正当性质疑,案例指导制度应允许法官直接援引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制度的未来发展应与我国整体司法改革彼此深化、相互促进。

关 键 词:案例指导制度  判例制度  判例生成  判例遴选

The Formation of Precedent and the Case-guiding System in China
Song Xiao.The Formation of Precedent and the Case-guiding System in China[J].Chinese Journal of Law,2011(4):58-73.
Authors:Song Xiao
Abstract:
Keywords:case-guiding system  system of precedent  formation of precedent  selection of prece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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