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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事实为根据”的再认识
引用本文:任伊珊,田应朝.对“以事实为根据”的再认识[J].政法论坛,1999(1).
作者姓名:任伊珊  田应朝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伊珊),河南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田应朝)
摘    要:以事实为根据是我国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也称公理性原则。它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人民国家为人民的政治伦理理念基础上的;它更多地反映出一种理想,而非一种对现实的客观认识。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和案件事实的特殊性,我们无法达到一种客观真实。法律需要理想,理想是法律发展的源泉,但在事实方面,必须有现实主义的态度,没有事实的支持,法律理想只能是一种空想。我们要突破几十年来对"以事实为根据"的不恰当的认识。必须承认,我们达不到案件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完全一致,而要公正地审理案件,也必须客观真实。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有疑证据作无罪判决的规定,实际上是承认了这一 点。

关 键 词:以事实为根据  再认识  客观  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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