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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案应按吸收原则处理
引用本文:陈卉.交通肇事逃逸案应按吸收原则处理[J].人民检察,1996(4).
作者姓名:陈卉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交通肇事逃逸案应按吸收原则处理陈卉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从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7年8月21日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中,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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