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高”与“可高”的著作权之争有果 |
| |
引用本文: | 任忠萍.“乐高”与“可高”的著作权之争有果[J].电子知识产权,2003(2):13-13. |
| |
作者姓名: | 任忠萍 |
| |
摘 要: | 原告北京汉坤东方文化策划有限公司在几年前取得了京剧脸谱和十二生肖剪纸的著作权,该公司以此制作了两本剪纸册后,在市场发现由被告京德艺轩工艺品开发中心制作的盗版产品,而且被告申请了该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原告从被告处多次购买盗版产品并予以公证后起诉至法院。法庭上被告
|
关 键 词: | 著作权 外观设计专利 盗版商品 诉讼请求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