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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
引用本文:黄敏.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J].法制与社会,2013(31):82-82,86.
作者姓名:黄敏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
摘    要:新刑诉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更好的实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但由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实践中出现了众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定位.本文从这些问题出发,论证社会调查报告具有证据属性,可以作为量刑证据使用.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报告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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