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性预期的制度维护——论《立法法》与《监督法》的制度价值与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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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海怡,钱锦宇.稳定性预期的制度维护——论《立法法》与《监督法》的制度价值与不足[J].理论导刊,2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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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海怡 钱锦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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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西北大学,法学院,西安,710127 2.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西安,71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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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制度的功能就在于减少不确定性,使人们对未来有明确行为预期,从而消解不确定性对社会合作的阻滞作用。《立法法》和《监督法》的法益目标正是通过确立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变更原则,法律体系内部统一性原则,以及法律制度建构与法律制度运行的协调一致性原则,来建构并维护法律制度的稳定性。然而,在违宪审查机制、一般法律的实施监督机制和对于公民个人的监督权和异议权的保障三个方面,仍然存在显见的制度漏洞,直接影响着我国法律制度整体的相对确定性以及人们形成稳定心理预期所必需的对法律制度的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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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稳定性预期 《立法法》 《监督法》 违宪审查 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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