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的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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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可.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的联系[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1):6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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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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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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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2010SJD82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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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关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之间联系的学说均不尽如人意,但其中一些观点亦揭示了两者生长的共同基础。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生长的基础是大致相同的。因而,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两者共享同一个基础,即法律本体论、认识论和实践论相统一的"法律唯物辩证观";二是两者往往在同一时空中为人们交互使用,且相互转化。从法律传统上看,两者之间存在实质上的一致性。以关系原理视之,两者联系的纽结在于它们都是一个解决理论/规范与实践/事实之间不一致的问题并提出理论/规范假说的过程。无论是在法律方法还是在法学方法,"先归纳后演绎、先经验后理论"是其基本运行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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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学方法论 法律方法论 关系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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