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适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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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储槐植,闫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适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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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储槐植 闫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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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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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当其与受贿罪发生竞合时,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帮助犯,也可以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多环节利用影响力请托情形,关系人可成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类犯罪的共犯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罪与介绍贿赂罪在很多时候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对请托人的行为应采取引证罪状方式规定,并规定单位犯罪条款,罪名概括为"影响力行贿罪",并应当根据受贿行为的时间准确认定犯罪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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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受贿罪 共同犯罪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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