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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和教育——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宝成
引用本文:杨涛,赵宝成.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和教育——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宝成[J].人民检察,2006(5).
作者姓名:杨涛  赵宝成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摘    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 而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犯罪暴力程度加剧等特点。据统计,2004年全国判决生效未成年犯罪人数比2003年增长19.05%。2005年1月至 7月又比2004年同期上升23.96%,已经出现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犯罪类型,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多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然而,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有着与成年人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需要受到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实行特殊的刑罚原则和特殊的刑罚制度。为此,本刊记者就未成年人刑罚的相关问题专门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会理事赵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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