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信作品著作权反思———从“钱钟书书信拍卖纠纷”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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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牛强.书信作品著作权反思———从“钱钟书书信拍卖纠纷”谈起[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2):6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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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牛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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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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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网络版权侵权判决的实证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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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上蕴含了“作品”“隐私”“财产”“文化遗产”等多种法律价值,因此,其在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书信予以特殊规定,其多属于文字作品及未发表作品范畴,不仅书信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难以适用,且其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期限、公众知识获取、隐私权等制度间的冲突亦不易协调。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我们应借鉴国外立法例把书信作为“特殊作品”予以规定,并专门构造其发表权制度,以协调其间的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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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书信作品 著作权 隐私 发表权 价值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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