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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二审发回重审的偷税案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引用本文:翟继光,陈平.办理二审发回重审的偷税案适用中的疑难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0(10).
作者姓名:翟继光  陈平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摘    要: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且情况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为此,《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将原《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暂定罪名)。这一修改从立法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保护了企业的生存,保障了国家的税收;又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对未来的刑事立法、司法都将产生一定的积极示范效应。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则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逃税罪的认定、偷税罪修改以后的溯及力,行政处罚是否前置以及司法机关与行政处理应如何衔接等问题。以下就这些问题通过一则案例进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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