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份合作改造中的认识误区及其矫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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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召亮.国有企业股份合作改造中的认识误区及其矫正[J].法律适用,1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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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召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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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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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在此指引下,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利用股份合作制改革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取得了巨大成效。据统计,至1996年底全国股份合作企业已达四百多万家,涌现出了多种改制模式,尤以深圳、周村、诸城模式出名。党的十五大报告又提出,对股份合作经济这一改革的新生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使其逐步完善,于是各地又掀起新一轮股份合作热情,笔者在工作中调查了解到,许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改制企业、职工对股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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