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公司不能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也谈对《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理解
引用本文:朱谦.公司不能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也谈对《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理解[J].法律适用,2003(11).
作者姓名:朱谦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摘    要:编辑提示:如何保护公司小股东利益是近期法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相关规定出台后,有关公司能否为股东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决定为股东提供担保、公司经过股东大会同意为股东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等问题的观点,可谓见仁见智。本期刊发的这篇文章围绕上述问题作出进一步论述,希望藉此引起读者对相关问题的深入讨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