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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引用本文:李希慧,童伟华.“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J].法商研究,2005(3).
作者姓名:李希慧  童伟华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3 (李希慧),华侨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法学博士福建泉州362021(童伟华)
摘    要:在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规范评价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体要件相当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违法性。犯罪客体要件不但具有规范评价机能,而且具有出罪机能。任何不要犯罪客体要件或者将犯罪客体要件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合并的犯罪构成理论,都将有严重的缺陷。

关 键 词: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不要说  比较法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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