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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胎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看我国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引用本文:张新宇,陈赤华.从胎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看我国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J].党史博采,2010(1).
作者姓名:张新宇  陈赤华
作者单位:石家庄法商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摘    要:随着生命科学时代的到来,胎儿及其法律保护将成为21世纪的"时代课题".由于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人身利益一旦受到侵害,无法以民事主体身份获得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对胎儿的损害主要是损害胎儿的生命键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侵害,这种情况常常出现在医疗领域,如产前检查、治疗以及生产过程中;二是间接侵害,即侵害孕妇人身权利的同时,间接侵害了胎儿的人身利益.这种情况比较多见.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胎儿所遭受的伤害大都视为对孕妇或产妇的人身损害.然而,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上看,母亲的利益都不能完全囊括胎儿人身利益.要解决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必须从权利能力制度寻求突破.文章检讨了传统法律人格的缺陷,借鉴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胎儿保护的立法经验,认为未来民事立法应当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关 键 词:胎儿  利益  侵权  保护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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