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相应的出让金”似有重大不妥——试评析《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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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一轲.“退还相应的出让金”似有重大不妥——试评析《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J].法制与社会,20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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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一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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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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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8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制度,该条文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补偿条件界定为"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本文认为:这种补偿制度没有考虑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长期性特征,难以保障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不被币值的变化影响,同时人为的制造了市场价格和补偿价格的落差,可能导致"公共利益"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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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设用地使用权 提前收回 土地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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