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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我国引渡制度
引用本文:黄亚英,李薇薇.试论建立我国引渡制度[J].法学杂志,1988(6).
作者姓名:黄亚英  李薇薇
摘    要:一、建立我国引渡制度的必要性首先,结合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司法领域合作的新形势来看,有必要建立引渡制度。过去,我国没有与国外签订任何性质的司法协助协定,也没有这方面的立法。然而,这一局面已在民商事领域内被突破了。继民事诉讼法第五编专门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和司法协助后,我国去年又先后与法国和波兰正式签署了民事司法协助协定,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波兰、匈牙利、民主德国在向我国提交的司法协定草案中都载有关于引渡的专章规定。这一新情况要求我们尽快考虑引渡事宜以便掌握时机,未雨绸缪。其次,建立引渡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执行我国刑法,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中国公民在外国和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公民犯罪者也应该适用我国刑法加以惩罚。这就意味着我国对这种犯罪拥有管辖权,而且在对其审判时应适用我国刑法。但如果上述罪犯在犯罪后未进入我国领土或逃往第三国,那么要想对其审判和处罚就只能首先将其引渡回国。否则,我国刑法的规定就会落空而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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