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人格权立法模式及其选择——以德国、瑞士、奥地利、列支登士敦为考察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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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建峰.具体人格权立法模式及其选择——以德国、瑞士、奥地利、列支登士敦为考察重点[J].比较法研究,2011(5):3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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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建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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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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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德国洪堡基金会联邦总理奖学金资助的《一般人格权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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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具体人格权概念是我国人格权理论中广为使用的概念。学者们在与一般人格权相对的意义上将其界定为以具体人格利益为保护客体的人格权。〔1〕但是,何谓具体人格利益却鲜有界定,与此相应,学者们关于具体人格权类型的说明往往只能通过列举的方式完成,而不同学者尽管对具体人格权类型及个别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存在一些共识,但其认识上的差异也是非常明显的。〔2〕因此,在我国,什么是具体人格权依然是一个理论上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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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具体人格权 立法模式 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立法 德国民法典 人格利益 姓名权 救济手段 侵权法 模式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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