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00条的立法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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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景华,刘恒.《刑法》第400条的立法缺陷[J].当代法学,1999(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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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景华 刘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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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王某于1998年10月份的一天,窜至某小区居民马某家行窃,被马某堵在屋内。王为逃跑,用手将马某打昏后逃窜。当地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劳动教养二年,后王某之父通过熟人找到某劳教所管教张某某,多次宴请后提出将其子放走,张某某答应并于1999年1月的一天,利用让王某外出买食品为名,将王送至劳教所门外,告诉他别回来了,致使王某脱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案发。一、关于张某某私放劳教人员案的管辖权问题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1998)第1号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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