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刑事证据 开示制度的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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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文晖.完善我国刑事证据 开示制度的若干思考[J].新东方,2008(3):4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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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文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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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周宁县委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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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类似证据开示性质的规定,其虽具有一定的证据开示性质,但同英美对抗制相配套的证据开示制度相比,均存在语焉不详或执之无据的不利局面。主要表现为:开示责任不完全、过于片面;证据开示范围不确定、欠缺规范性;证据开示范围缩小,影响律师的知悉权,律师辩护功能萎缩;未规定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不能充分发挥,不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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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据开示制度 刑事证据 刑事诉讼活动 开示范围 律师辩护 刑事诉讼法 法律后果 对抗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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