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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刑事证据 开示制度的若干思考
引用本文:郑文晖.完善我国刑事证据 开示制度的若干思考[J].新东方,2008(3):46-48.
作者姓名:郑文晖
作者单位:福建省周宁县委党校
摘    要: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类似证据开示性质的规定,其虽具有一定的证据开示性质,但同英美对抗制相配套的证据开示制度相比,均存在语焉不详或执之无据的不利局面。主要表现为:开示责任不完全、过于片面;证据开示范围不确定、欠缺规范性;证据开示范围缩小,影响律师的知悉权,律师辩护功能萎缩;未规定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不能充分发挥,不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与完善。

关 键 词:证据开示制度  刑事证据  刑事诉讼活动  开示范围  律师辩护  刑事诉讼法  法律后果  对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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