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国家政策之反思——兼论《民法通则》第6条之存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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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敏.民法上国家政策之反思——兼论《民法通则》第6条之存废[J].法律科学,2015(3):96-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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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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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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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通则》第6条后半句要求民事活动(于法律无规定时)遵守国家政策,但未规定违反国家政策的法律后果,因此并无行为规范的性质,仅有法源适用规范意义。国家政策因本条规定而跻身于民法法源,其范围应当限于国家最高一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司法实务中,第6条及国家政策的适用颇为混乱,误用、滥用第6条或国家政策的判决屡见不鲜。作为权宜之计的"遵守国家政策"之规定现已丧失立法基础,现行宪法性法律和民事基本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均未承认国家政策的法源地位。国家政策亦不具有作为民法法源的形式正当性与实质正当性。《民法通则》第6条后半句事实上已被废止,整条亦无继续存在之必要。国家政策或可作为辅助资料,发挥裁判说理参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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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 法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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