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迁徙自由的立法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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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薛江武.对公民迁徙自由的立法思考[J].法律适用,19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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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江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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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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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迁徙自由,是公民选择居住地点的自由.作为法律概念,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所享有的选择、变更居住地的权利.我国现行宪法没有确立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但现实生活中伴随着打工、招聘、停薪留职、异地经商而生的公民自由迁徒现象却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并且受到社会与法律的默认和保护.这种法律上的无权与事实上的有权之间形成的矛盾所产生的结果,是公民迁徙的绝对自由与人口管理的相对无序.其所带来的消极效应已十分明显.(一)建国初期,我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全国人大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宪法,曾规定公民有迁徙的自由.但由于当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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