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公证客体的表述之我见 |
| |
引用本文: | 刘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公证客体的表述之我见[J].中国公证,2012(11):4-7. |
| |
作者姓名: | 刘疆 |
| |
作者单位: | 中国公证协会 |
| |
摘 要: | 2012年8月311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正案”),修正案第14条将2007年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13民诉法”)第67条修改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第69条,并对旧民诉法第67条有关公证客体的表述作出了修改:
|
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客体 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大常委 2007年 民诉法 第69条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