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全垭据公征写进民诉法做好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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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曲向东.为保全垭据公征写进民诉法做好准备[J].中国公证,2012(10):3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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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曲向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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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昌邑市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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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时.马福海委员提出.为了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保全证据方面的职能优势.减轻法院的负担.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公证机构是实施证据保全的主体。①目前我国在民法方面实施证据保全的主体主要有两个,一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保全,二是公证机构,按照《公证法》的规定进行诉前保全,也称非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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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法》 民诉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证机构 人民法院 证据保全 修改草案 诉讼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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