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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样本
引用本文:许莲丽.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样本[J].湖北社会科学,2009(6).
作者姓名:许莲丽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各地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申请"和公开诉讼的"第一案"揭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问题亟需厘清。首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具有主体、内容和形式三要素。其次,引起是否公开争议的几类关键信息应区别对待:历史信息一律公开、内部信息除特定情形外也应公开、过程信息一般不予以公开。再次,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定过于粗糙,国家秘密的空洞漏洞应逐步填补,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认定标准有待发展和明确。

关 键 词:政府信息  内部信息  国家秘密  信息公开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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