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实践本土化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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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森.论法律实践本土化的必要性[J].法制博览,2014(1):12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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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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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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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中,法的发展最终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换句话说,法律是上层建筑,其生存和发展受制于经济基础,即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然而,我国自清末沈家本修律以来,中国出现"法律自法律,社会自社会"这样的现状。1]在近一百年的学习西方、模仿西方的过程中也出现过激烈的争论,从沈派与反沈派到后来的保守主义、自由主义与国情论等等。一代又一代的知识分子都在追寻法律的根基,一国法律得以存在的理论根据与现实根据又在哪里?法律又何以正当与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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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实践 法律文化 根基 中国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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